為保障婦女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,我國業於100年5月20日制定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EDAW)施行法」,自101年1月1日施行。從此,聯合國大會1979年通過的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之規定,乃具有我國國內法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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